商标侵权处罚条例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二、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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