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拆迁补偿标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有效)

  六政办秘【202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均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切实做好新旧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公布补偿标准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批准确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获得批准的,按照新公布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2020年9月1日

  一、六安市中心城区

  1、房屋重置价(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价(单位:元/平方米)

  2、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补偿标准是指4类区位基准价格。

  3、房屋征收成新系数表

房屋征收成新系数表

  4、房屋征收区位系数表

房屋征收区位系数表

  5、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6、简易搭盖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简易搭盖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7、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补偿标准

  说明:

  1.树木主干直径,从离地面100厘米处测量,特殊种类果树的直径,从离地面20厘米处测量。

  2.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棵成片苗木,按面积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3.竹园1500元/亩;桑园2000元/亩;葡萄园:幼苗期(1-2年)3000元/亩、培育期(3-4年)7000元/亩、丰产期(5年以上)20000元/亩;桃园幼苗期(1-3年)4000元/亩、丰产期(4年以上)8000元/亩。

  4.经批准有相关证照的成片花、木园林按园林管理相关规定评估核定。

  5.移植、砍伐树木归原户主。

  6.补偿标准范围外的其它种类,按质计价给予合理补偿。

  8、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说明:1.种养水塘是指塘内种养了菱角、茭瓜、莲藕等农作物。

  2.普通水塘是指人、畜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塘。

  3.鱼种塘:鱼苗放养2年以上,不按该标准补偿即按照精养鱼塘标准补偿。

  4.草莓、瓜蒌等经济作物按年产值补偿。

  5.专业菜地上的钢架大棚、井等设施每亩5000元。

  9、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乡(街)、村(居委会)企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300元/㎡,设备搬迁费7元/㎡。

  2.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800元。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过渡期限: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10、其他

  区政府(管委)可在拟定的具体地块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根据房屋市场价格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价格,适时微调修正。

  二、六安市金安区

  1、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重置价格补偿


  2、房屋征收成新系数表

房屋征收成新系数表

  3、乡镇分类系数表

乡镇分类系数表

  4、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5、简易搭盖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简易搭盖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6、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棵)

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棵)

  说明:

  1、树木主干直径,从离地面100厘米处测量,特殊种类果树的直径,从离地面20厘米处测量。

  2、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棵成片苗木,按面积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3、竹园1500元/亩;桑园2000元/亩;葡萄园:幼苗期(1—2年)3000元/亩、培育期(3-4年)7000元/亩、丰产期(5年以上)20000元/亩;桃园幼苗期(1-3年)4000元/亩、丰产期(4年以上)8000元/亩。

  4、经批准有相关证照的成片花、木园林按园林管理相关规定评估核定。

  5、移植、砍伐树木归原户主。

  6、补偿标准范围外的其它种类,按质计价给予合理补偿。

  7、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

  1、种养水塘是指塘内种养了菱角、茭瓜、莲藕等农作物。

  2、普通水塘是指人、畜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塘。

  3、鱼种塘:鱼苗放养2年以上,不按该标准补偿即按照精养鱼塘标准补偿。

  4、草莓、瓜蒌等经济作物按年产值补偿。

  5、专业菜地上的钢架大棚、井等设施每亩5000元。

  8、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乡(街)、村(居委会)企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300元/m2,设备搬迁费7元/m2。

  2、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600元;实行产权调换并需临时过渡的,付给两次补助费。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过渡期限: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9、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

  三、六安市裕安区

  1、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2、房屋征收成新系数表

房屋征收成新系数表

  3、乡镇分类系数表

乡镇分类系数表

  4、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

  5、简易搭盖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简易搭盖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6、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补偿标准

  说明:

  1、树木主干直径,从离地面100厘米处測量,特殊种类果树的直径,从离地面 20厘米处测量。

  2、树木密度超过每平方米3棵成片苗木,按面积补偿,补偿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3、竹园1500元/亩;桑园2000元/亩;葡萄园:幼苗期(1-2年)3000元/亩、 培育期(3-4年)7000元/亩、丰产期(5年以上)20000元/亩;桃园幼苗期(1-3年) 4000元/亩、丰产期(4年以上)8000元/亩。

  4、经批准有相关证照的成片花、木园林按园林管理相关规定评估核定。

  5、移植、砍伐树木归原户主。

  6、补偿标准范围外的其它种类,按质计价给予合理补偿。

  7、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说明:

  1、种养水塘是指塘内种养了菱角、茭瓜、莲藕等农作物。

  2、普通水塘是指人、畜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塘。

  3、鱼种塘:鱼苗放养2年以上,不按该标准补偿即按照精养鱼塘标准补偿。

  4、草莓、瓜蒌等经济作物按年产值补偿。

  5、专业菜地上的钢架大棚、井等设施每亩5000元。

  5、专业菜地上的钢架大棚、井等设施每亩5000元。

  8、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乡(街)、村(居委会)企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300元/㎡,设备搬迁费7元/㎡。

  2、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 搬迁补助费:每户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600元;实行产权调换并需临时过渡的,付给两次补助费。

  ② 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按合法建筑面积每个月8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过渡期限:货币补偿过渡期为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9、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补偿标准×(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

  、六安市叶集区

  1、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

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

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

叶集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

  2、叶集区房屋折旧年限及成新系数

叶集区房屋折旧年限及成新系数

  3、叶集区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叶集区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叶集区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叶集区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叶集区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叶集区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叶集区房屋装潢与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4、叶集区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叶集区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叶集区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6、安市叶集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

  1>、住宅用房搬迁费、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1.搬家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人口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次搬家费,即1600元。

  2.临时过渡费:实行产权调换、实物安置(人口安置)的,前六个月根据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按7元/m2/月计算;六个月后按其产权调换或已实物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按7元/m2/月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翻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月临时过渡费不足350元的,按350元计算。

  2>、征收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标准

  1.经营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20元/m2/月;搬迁费按6元/m2计算。

  2.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9元/m2/月;搬迁费按6元/m2计算。

  3.生产用房:以生产线的核心机械设备重置价的10%计算机械搬迁费,以机械搬迁费4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基本搬迁费根据生产性用房面积,按6元/m2计算,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4.宾馆:证照齐全且实际合法经营的,除按正常补偿外,再给予实际经营面积100元/平方米的补偿,有地毯的按地毯面积再给予20元/m2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其实际经营面积按经营用房标准计算补偿。

  五、六安市霍邱县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注:按成新系数确定补偿价款;未列入的附属物和室内装潢的,可参考表中相近的设施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4、青苗(水产、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青苗(水产、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5、树木、坟墓补偿标准

树木、坟墓补偿标准

  6、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一)城市规划区内

  1、搬迁费

  (1)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7元/㎡标准计算。

  (2)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10元/㎡标准计算,其中: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次增加8元/㎡标准计算。

  以上两类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需临时过渡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2、征收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9元/㎡标准计算。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①经营用房:一类区域内的按每月30元/㎡标准计算;二类区域内的按每月25元/㎡标准计算;其它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按每月20元/㎡标准计算。

  区类划分按下表执行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注:沿路两侧呈条(块)状房屋为同一区类。

  ②生产用房:按每月15元/㎡标准计算;

  ③办公(含文、教、卫公益用房)、仓储用房:按每月10元/㎡标准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超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住宅用房按原补偿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用房按原补偿标准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城市规划区外

  1、区类划分

  一类:霍邱经济开发区、长集镇、马店镇、范桥镇、冯井镇、周集镇、岔路镇、新店镇、宋店乡、城西湖乡、临淮岗乡;

  二类:孟集镇、石店镇、邵岗乡、扈胡镇、高塘镇、龙潭镇、河口镇、曹庙镇、众兴集镇、临水镇;

  三类:冯瓴乡、花园镇、彭塔乡、潘集镇、王截流乡、白莲乡、乌龙镇、夏店镇、三流乡。

  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区位系数为0。

  2、搬迁费

  (1)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6元/㎡标准计算。

  (2)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8元/㎡标准计算,其中: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次增加6元/㎡标准计算。

  3、征收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标准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①经营用房:一类区域内的按每月20元/㎡标准计算;二类区域内的按每月15元/㎡标准计算;三类区域内的按每月11元/㎡标准计算。

  ②生产用房:按每月8元/㎡标准计算;

  ③办公(含文、教、卫公益用房)、仓储用房:按每月6元/㎡标准计算。

  六、六安市舒城县

  1、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

舒城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

  备注:地面硬化处理后的地下室、四周有墙体围护且地面硬化处理的架空层补偿:层高2.2米(含)以上的620元/m2;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含)以上的320元/m2;层高1.8米以下至1.2米(含)以上的240元/m2。檐高在1.2米以下的牲畜圈等,不论结构如何均按60元/m2标准进行补偿。

  2、成新系数

成新系数

  3、区位系数(适用非住宅房)

区位系数(适用非住宅房)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分类系数

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分类系数


  5、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6、房屋装潢装饰补偿标准

房屋装潢装饰补偿标准

房屋装潢装饰补偿标准

  7、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补偿标准

  8、青苗补偿费

  1.水田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2.旱地青苗补偿费900元/亩。

  3.菜地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茶地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

  5.普通鱼塘补偿费1000元/亩,专业养殖水面(精养鱼塘)补偿费1800元/亩,种养水面(莲藕、茭白等水生农作物)补偿费1300元/亩。

  6.专业蔬菜大棚补偿:钢架大棚12元/㎡,竹制大棚6元/㎡。

  9、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1.住宅房:

  补偿金额=重置价×成新系数×建筑面积

  2.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补偿金额=重置价×(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建筑面积

  10、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1.搬迁费:以经合法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

  2.临时安置费:

  (1)县城区(含杭埠规划区)临时安置费以认定的现有人口计算,补助标准为260元/月/人。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依据各项目方案中规定的期限执行。

  (2)县城区外临时安置费以经合法性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正房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依据各项目方案中规定的期限执行。

  七、六安市霍山县

  1、霍山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基准价

霍山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基准价

  2、成 新 系 数

成 新 系 数

  3、区 位 系 数

区 位 系 数

  4、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分类系数

非住宅房屋使用功能分类系数

  5、各类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1、住宅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

  2、生产、办公、仓储用房:

  补偿金额=基准价×(成新系数+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建筑面积

  6、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搬迁费:按所拆合法有效房屋建筑面积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选择宅基地建房或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支付两次,最低按500元/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元/㎡。

  2、临时安置费:按所拆合法有效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过渡期随拆迁补偿方案一并公布。

  3、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所拆合法有效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生产类用房每月10元/㎡、办公及仓储类用房每月6元/㎡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7、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8、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房屋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9、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补偿标准

  10、青苗补偿及迁坟补助费

青苗补偿及迁坟补助费

  八、六安市金寨县

  1、金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

金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

  备注:

  ①、上述基准价适用于金寨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不含附属物和装修费用),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参照县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②、简易结构以下生活附属用房等按附属物登记补偿;

  ③、临时性房屋,用于生产、加工、仓储、种养殖、旅游等其他性质房屋拆迁一律评估货币补偿,不适用于本基准价。

  2、成新系数

成新系数

  3、房屋楼层结算差价标准 单位:元/m2

房屋楼层结算差价标准 单位:元/m2

  4、区位增减系数

区位增减系数

  注:只在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时执行。

  5、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

  6、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房屋装潢补偿标准

  7、青苗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其它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8、地上零星(房屋四旁)树木补偿标准

地上零星(房屋四旁)树木补偿标准

  9、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1、搬迁费: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的搬迁费补助,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置房屋面积另增加10元/㎡的搬迁费(重型机械非人力可搬移),经营用房15元/㎡。最低按500元/户补助。按上述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给予两次搬迁费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费补助。

  2、临时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给予每月7元/㎡的临时过渡费补助(不含其他性质房屋),住宅房产权调换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逾期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支付双倍过渡费。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临时过渡费补助。

  3、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实际确权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

  (1)主要街道一层临街沿路经营用房

  梅山镇(县城规划区外)、白塔畈镇:30元/㎡.月;

  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25元/㎡.月;

  其他街道:20元/㎡.月。

  (2)巷道、内房、店面后经营用房 (包括:商店、旅馆、洗浴、旅游、餐饮、理发、车辆机械修理等其他经营用户房),一层15元/㎡.月,二层及以上10元/㎡.月。

  (3)生产用房(单位或个人用于生产、加工、养殖等房屋,并现状经营的)按10元/㎡.月。

  (4)办公、仓储用房(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储货等房屋)8元/㎡.月。

  10、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成新系数+区位系数)×建筑面积+楼层差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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