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温馨提示:如补偿标准有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还是不行,可找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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