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丧失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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