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户籍地是可以办理离婚的。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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