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者将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这里的失业要求不是因为我的意愿而中断就业,即劳动合同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解雇的。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自身意愿而中断就业”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领取“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支付义务满一年;不因意愿中断就业的;有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这里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被用人单位解除、被用人单位解除、除名、辞退的”人员。显然,提出辞职的劳动者不属于“非因自身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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