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设立

  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设立,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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