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女方执意要打胎不会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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