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缔结地起诉离婚吗

  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当事人是可以在婚姻缔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婚姻缔结地即为婚姻成立之地,可以是登记地,也可以是婚姻举办地。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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