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地起诉离婚吗

  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不是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离婚的流程为:原告准备起诉状并收集相关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送达诉讼文书,通知双方到庭;法院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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