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递交的材料

  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以下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2.结婚证;3.子女出生证(有则提供,没有则不用);4.离婚起诉状;5.其他证据材料(如房产证、债权债务证明、家暴证明、出轨证明、分居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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