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处罚及赔偿标准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二、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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