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所在地

  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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