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的立案材料

  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案件中,立案材料有:1.起诉状;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3.夫妻婚后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的相关事实和证据;4.夫妻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5.夫妻各方和共同的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6.其他立案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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