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离婚律师解答
离婚的,应当到任何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填写离婚申请表,经该机关审查通过,并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的,可以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上一篇:借款合同是否夫妻双方签字
下一篇:结婚前财产是共同的吗